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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公告:防止塞尔维亚、缅甸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来源:海关总署    2019年08月29日    点击:40140

8月28日,国家海关总署消息,由于塞尔维亚、缅甸先后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该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我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日前发布关于防止两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公告,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塞尔维亚、缅甸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塞尔维亚、缅甸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塞尔维亚、缅甸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塞尔维亚、缅甸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根据公告,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另外,公告提出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农业农村部官网介绍,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家猪、野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所有品种和年龄的猪均可感染,发病率和死亡率最高可达100%,且目前全世界没有有效的疫苗。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不会感染人,同时它也不会感染除了猪之外的其他动物,不影响食品安全。

2018年8月3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疫情信息,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发生一起非洲猪瘟疫情,这是我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此前表示,截至今年7月3日,全国共发生非洲猪瘟疫情143起,扑杀生猪116万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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