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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巴西大豆遭热损,外方承运人被判赔偿438万元
来源:齐鲁壹点    2022年11月29日    点击:27775

从巴西进口大豆,运抵国内港口,收货方却发现货物遭受热损霉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收货方725万元后,取得代位求偿权,随后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塔利门公司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被告先后提出“管辖权异议”“英国禁诉令”等苛刻条件下,青岛海事法院法官凭借过硬的国际法律专业知识,多轮背靠背的沟通,最终促成中外当事人达成和解,圆满化解纠纷。


2020年7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自巴西购买68,599.91公吨巴西大豆,由“TALIMEN”轮(“塔利门”轮)承运。卸载期间,收货人发现案涉货物遭受热损霉变,经第三方检验,发现货物受损系由于船方管货不当所致。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赔付被保险人该进出口公司人民币725万元并取得代位求偿权。随后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塔利门公司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9月30日,青岛海事法院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提单相关争议应提交伦敦仲裁,请求依法驳回起诉。随后,青岛海事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二审依法维持原裁定。

2021年12月15日,被告又向英国高等法院英格兰和威尔士商事与财产法院商事法庭申请“塔利门”轮禁诉令,2022年1月21日雅各布斯法官签发了CL-2021-000734号禁诉令,禁止原告继续进行在青岛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除在伦敦仲裁庭外,原告不得就因以“塔利门”轮船东和船长名义于2020年7月2日就68,599.91吨散装巴西大豆签发的两份提单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提起任何民事或其他诉讼。


虽然被告向英国法院提出了禁诉令,但青岛海事法院主审法官认为,案件管辖权是国家司法主权的核心组成部分,该案中,被告主张涉案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已有效并入提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作为保险人,依法取得请求赔偿货物损失的代位求偿权,其并非涉案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未明示接受租约中的仲裁条款,故该仲裁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青岛海事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任何外国法院都不得剥夺、侵犯中国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

今年6月、8月、9月,青岛海事法院多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审理过程中,法庭准许被告申请的英国专家证人科学家以远程视频方式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整个庭审跨越了半个地球,并全程网上直播,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为案件事实查明鉴定了基础,也体现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化、专业化、职能化水平。

四次庭审中,原被告委托的两位中方鉴定人和被告委托的一位中方航海专家、一位外方大豆专家均出庭作证,耗时四个工作日,四位专家从大豆本身品质是否适合海上运输要求、船方责任期间的通风措施是否得当、收货人目的港迟延卸货对货损发生的影响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论述,使原被告双方可以充分问询、阐述诉辩主张,合议庭组成人员全程完整倾听,平等给予中外双方当事人充分、完整的陈述权利,为查明事实、厘清责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今年11月2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同意接受人民币438万元作为原告索赔及被告在英国法院提起的CL-2021-000734号禁诉令的全部和最终的解决方案,包括利息和费用。

禁诉令是英国法院下达的旨在禁止或限制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或是违反专属管辖权条款而在他国法院提起诉讼的禁令。英国禁诉令作为处理国际平行诉讼的一种独特制度,具有不同于其他处理规则的独特之处,其运用的结果构成了对国际礼让原则的损害,事实上侵犯了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更是成为了英国保护其国际仲裁中心的重要手段。这种方式不仅未起到减少诉讼的目的,反而导致诉讼的增多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进一步增加,以及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争夺战的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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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饲料 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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