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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修改4部涉及农药管理的规章
来源:世界农化网    2018年12月11日    点击:30649

2018126日,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签署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的要求,农业农村部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对5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4部涉及农药管理。

1.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原规定为: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删去《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第九条第二款(原规定为: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即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无需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删去《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八条第二款(原规定为: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即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无需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删去《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第六条第二款(原规定为: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资料:……(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第十七条第二款(原规定为: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二)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

即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无需向农业部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时,无需提供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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