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主页>>>> 当前新闻
双汇状告春都,一审判赔30万,春都喊冤上诉
来源:综合    2019年05月06日    点击:4338

说起火腿肠,双汇、春都这俩业内“大佬”相信大家都不陌生。

如今,两家公司因为商标闹起了纠纷。4月25日,案件在郑州大学公开开庭审理。

【回顾】

商标侵权,双汇告春都 法院:赔偿双汇30万元

说起这起纠纷,咱们还得把时间往回调。

早在2012年2月21日,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双汇”)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分别获得了第9106355号和第9106356号图形商标,核准类别包括猪肉食品、肉、鱼制食品、香肠、肉罐头等,期限为2012年02月21日——2022年02月20日。

不过,双汇表示,从2016年开始,他们在河南等地市场不断发现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天和泰”,拥有“春都”、“王中王”、“狮子”注册商标)模仿原告同类产品,包装图案与双汇注册商标图案极为近似,误导消费,严重影响了双汇同类产品销售收入。

为此,双汇投诉至相关工商部门。2018年1—2月,洛阳偃师市、郑州市、中牟县等工商部门相继查扣了天和泰部分侵权产品。

不过,天和泰显然不认同双汇的说法,他们表示,双汇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侵权产品是他们生产的。

另外,他们使用的图案,是其股东孙某早先完成的《完美搭档》美术作品,经授权天和泰公司享有该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使用权,而且包装上使用的该美术作品占据比例较大,与双汇涉案注册商标在构图要素和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区别,二者不相似。

天和泰还称,他们产品包装上标有商标名称,其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不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不过,天和泰的说法并未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天和泰产品所用图案与双汇注册商标除了在卡通形象的排列方位、表情、姿势、手脚形状等小细节处略有不同外,在图案构成要素和构成方式上几无差别,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分别构成近似,且与原告的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种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孙某创作完成美术作品早于双汇涉案商标注册时间和使用时间。

今年3月3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天和泰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双汇30万元。

【焦点】

不服一审判决,春都方面上诉,但表示同意调解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天和泰上诉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5日上午,郑州大学上百名法学院学生旁听了此次庭审。

庭审期间,法院总结了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天和泰公司生产?二是天和泰是否享有该产品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三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侵犯了双汇对第9106355号、第9106356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四是如构成商标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对此,天和泰代理人表示,法庭上展示的产品确实为他们生产的。

 “孙某《完美拍档》的作品,2011年就发表了,早于原告的注册日期。”天和泰代理人表示。

但双汇代理人认为,天和泰的说法,只有孙某的证言,他们对该说法不认可。即便是真的,他们早在2009年3月16日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包装箱(泡面拍档)”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9年12月30日获得授权。

庭审最后,天和泰代理人表示,一审赔偿金额过高,他们同意调解。而双汇代理人则称,不同意调解。

最终,经过约三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期间,由于销售了侵害双汇的产品,又缺席了审判,未对双汇起诉事实及要求赔偿数额提出任何抗辩意见和异议,作为被告之一的万客来超市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被判赔偿2万元。


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关键词: 双汇 销售 产品

声明:本网站凡注明有“【独家】”的内容,其作品制作权均属国际畜牧网所有。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国际畜牧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详见本网版权声明及豁免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