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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兽研成功创制非洲猪瘟疫苗
来源:中国科学杂志社、农业农村部    2020年03月03日    点击:9030

哈兽研成功创制非洲猪瘟疫苗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在SCIENCE CHINA Life Sciences(《中国科学:生命科学》英文版)在线发表了题为”A seven-gene-deleted 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 is safe and effective as a live attenuated vaccine in pigs”的研究论文,报道了一株人工缺失七个基因的非洲猪瘟弱毒活疫苗对家猪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目前,国际上已有一些非洲猪瘟基因缺失活疫苗的研究报道,这些疫苗接种猪后,均产生较高水平程度的病毒血症,体内持续带毒时间长,毒力返强风险高,安全性方面距离产业化应用存在很大差距。与此不同,HLJ/18-7GD即使最大剂量接种猪后,疫苗病毒不能在实质器官复制,不产生病毒血症,仅在部分淋巴结内有限复制,两周左右即被机体彻底清除,无法持续体内连续传代,不存在毒力返强风险。此外,该疫苗对怀孕母猪也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在怀孕的早期、中期及晚期注射疫苗都不能造成流产现象,免疫后分娩的仔猪健仔率与未免疫对照组没有区别。

该研究团队还证明,该疫苗株可在SPF猪原代骨髓细胞高效培养,一头健康仔猪的原代细胞能制备出至少20万头份的疫苗,完全具备大规模生产条件。该疫苗是目前最具实现产业化应用前景的疫苗,将为我国及有关国家非洲猪瘟疫情的有效防控提供重要技术手段。该研究成果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生物安全关键技术”重点专项和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的支持。

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 扑杀补助由中央和地方承担

农业农村部29日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此次方案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疫情时,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发生一般(Ⅳ 级)疫情时,农业农村部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预警。

方案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

同时,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方案强调,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非洲猪瘟疫情四级响应标准: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I级)

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重大(Ⅱ级)

21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较大(Ⅲ级)

21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4.一般(Ⅳ 级)

21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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